陕北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服务
陕北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服务
作者: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戴涛律师
【案情背景】
2016年10月24日14时左右,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发生了一起特大爆炸案,具体爆炸发生在府谷县新民镇医院附近,爆炸现场人员伤亡惨重,许多房屋、车辆等财产损毁;新民镇医院因在爆炸点附近,遭到爆炸严重冲击,该医院停水停电,医院工作秩序基本瘫痪。
榆林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榆林市公安局及府谷县公安局立即调派5个中队10辆车及70余名官兵赶赴现场处置。陕西省和榆林市按照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和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陕西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连夜在现场召开会议,并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陕西省、榆林市共同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部及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救援救治等工作。公安部派出的工作组于2016年10月25日一大早到达现场指导、勘验和事故原因分析。
2016年10月25日凌晨2时30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经公安机关调查,新民镇“10.24”爆炸案,系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自然村5间彩钢房内发生的爆炸事件,是一起由非法制造、储存炸药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爆炸造成14人死亡,106人受伤住院,652户房屋、140多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随着事故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陕西省委、省政府已责成榆林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部署,在陕西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当地检察院依法已对府谷县新民镇“10.24”特大爆炸案件的数十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情焦点】
府谷县新民镇“10.24”特大爆炸案件惨痛发生后,面对中央和陕西省委、省政府责成榆林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的责任倒查机制,陕北当地矿区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亡羊补牢尤未晚”!那么如何依法加强、完善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如何保障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安全?矿区政府特委托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拟定思路,拿出方案并帮助实施。
【律师工作思路】
首先,“思想意识决定行动”,因此必须“转变思想观念”。结合已经发生的新民镇“10.24”特大爆炸惨痛案件,我律所认为应当在陕北矿区大力宣传当地及全国其他地区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最终处理结果、安全生产政策及法律法规等,让安全生产观念意识深入到矿区每一位监管人员的头脑之中。
其次,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律所帮助矿区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帮助矿区政府指导辖区范围内各工矿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指导、帮助矿区政府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最终依法形成有制度规定、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权责明晰、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尽职尽责,免责处理”的规定,矿区政府(或企业)建立并收集整理完备的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档案,万一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幸发生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可向国家有关部门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交完备的相关监管(或管理)证据资料,依法保护矿区政府(或企业)已经尽职尽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人员的法律安全。
【案件结果概述】
矿区政府及主要领导认可我律所拟定的上述三个工作思路。为此,我律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坚持“转变思想观念,帮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原则,我律所专门制作了“陕北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系列讲座或培训PPT”(每次讲座或培训大约3个小时)。在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由矿区政府组织“矿区上级政府安监局等部门领导;矿区党委政府全体工作人员;矿区政府辖区范围内各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各村委会主任、村委委员(安监委员);其他人员”,我律所共计进行了八次讲座或培训班(合计2100多人次参加培训学习),结合“天津滨海新区8.12特大爆炸事故”等10多个国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向矿区党政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详细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的重要论述“六大要点”和“十句硬话”以及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权责清单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予以详细解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我律所已经让“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统一、齐抓共管”、“一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其它政绩都可能归于零”、“企业不消灭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就消灭企业”等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深入矿区人心,最终达到了矿区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任人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等“转变思想观念”的目的。当下,矿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人员都已经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如同一颗“巨雷”时刻悬于头顶,人人必须时时戒惧,事事认真、勇于担当。
同时,我律所为矿区政府、矿区企业制定了系列法律服务产品方案,比如:《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安全生产档案指导目录》、《矿区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等等,重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的建议及详细方案,从实操方面帮助矿区政府及企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的重要论述“六大要点”和“十句硬话”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以规范的制度和实际行动保障矿区企业的人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保护矿区党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安全。
【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解读】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问题高度关怀,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躬亲力行,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了纲领性的重要论述“六大要点”。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2、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中央企业一定要提高管理水平,给全国企业作表率。
4、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
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5、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二、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价值目标。
1、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综合法。
2、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总要求发展绝对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立法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安全生产的全方位监督管理:
一句话: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及行政监管人员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管理!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
3、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4、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负责。
5、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案例评析】
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的大政政策指引下,各级政府及主要领导已经深刻认识到“环保安全、安全生产、精准扶贫、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重于泰山,如同“巨雷”悬于头顶,时时警醒!但某些地方政府由于受缺乏专业人员等所限,急需聘请或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帮助政府依法行政。
现在,各级地方政府也已经逐步认可并积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贯彻、实现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发挥积极作用。
【结语与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律法规在地方基层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某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虽然已经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特别重要性,但不清楚如何具体监管;有些政府或企业人员担心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而不愿意任职担责;有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虽然“尽职尽责”、埋头苦干,但不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法律安全,等等。更有一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追逐“经济效益等”而疏于“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最终酿成安全生产事故。因此,为了贯彻、实现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还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依法行政。
备注: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戴涛律师等四人律师团队担任陕北矿区府谷县三道沟镇人民政府、庙沟门镇人民政府、老高川镇人民政府、麻镇便民服务中心常年法律顾问。
(作者:戴涛律师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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