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备注:2011年10月在榆林市横山县公安局讲课课件。 未经主讲人戴涛律师同意,不得转载。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固定问题 主讲人:戴涛律师 一、问题提出的契机 (一)证据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等83路公交车。人来人往中,两辆同路公交车鱼贯进站。小伙子从前车的后门下车,等车的老太太奔后面一辆车准备上车,在距前车后门2米处跌倒。小伙子将老太太扶起,另有一位市民帮助联系老太太家属。老太太儿子赶到现场,与小伙子一起将老太太送往医院。后来,老太太一方认为是小伙子撞了人,遂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法院竟然以“小伙撞老太”符合常理为由,一审判决:“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小伙子要赔偿老太太45876.36元人民币(9月5日《扬子晚报》)。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有网友称“法官像是写推理小说的”,因为判决书措辞上出现多个“可能”。 法官断案,不是写推理小说,也不是凭借“符合常理”,而只能凭借证据。如果不凭借证据而光作“推理”,那也只是蹩脚的推理小说。依据我国刑法原则“无罪推定”,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人损害了你,“他人”就是无辜的。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而法官不采信,那么有理由相信背后存在交易、猫腻。这起索赔案背后,肯定有一方在撒谎。如果“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那就另当别论。做推理是不难的。比如:若是老太太下公交车,而小伙子是奔过去要上后一辆车,从而撞上老太太,因为彭宇奔跑力量大,很可能会将老太太撞倒。但实际上是彭宇小伙子是下公交车,老太太在奔跑着要上公交车;假设两人真撞上了,那么更大的可能是老太太撞了彭宇小伙子满怀。下公交车的人,冲力主要是向下的。国外“破案”,不看推理,而是注重“场景再造”,这个案子是不是也可以模拟一下当时的情形,再造一个场景看看? 相似的事情,在四川泸州市也曾发生过,只是结果完全不一样。一位77岁的姓万老人买菜回家路上不慎摔倒,路过此处的年轻人陈思为看到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赶来的医护人员一起将老人送上救护车。老人儿媳闻讯赶到医院,见陈思为正围着老人跑前跑后,当下就厉声喝问:“喂,你怎么把我婆婆撞伤了?把身份证交出来!”陈思为这个人为人憨厚,没见过这架势,竟然顺从了,于是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老父亲也误以为是儿子惹的祸,代交了5000元住院费。陈思为老实木讷,遭此“比窦娥还冤”的冤屈,开始了自虐行为:头撞墙、自打耳光、精神恍惚,送到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家人为此又花费了大笔治疗费。雪上加霜的是,陈家人又将万家人告上了法庭。幸运的是,陈思为看到老太太摔倒时,曾招呼对面茶馆一个正在扫地的年轻人一起上前救助;更幸运的是,附近阳台上另有一人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 由于有两位有良知的旁观者作证,终使法官获得了真相,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南京的“彭宇案”,发生在众目睽睽的公交车站,应该有更多的目击者站出来,证明真相。这是对社会良心与法制公正的负责。对于当事者来说,应该牢牢记取:固定证据始终是关键。从小的方面讲,保护证据也就是保护自己;从大的方面说,保护证据也是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从法律意义上讲:一句真话抵得上一个地球的重量!大家如果都不说真话,那就天下不妙。见义勇为的善行如果被污蔑为行恶,那么谁还敢再做好人好事?社会道德也就会逐步滑坡,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就无法建立。 以上我们讲了现代社会中证据运用的重要性,下面我们开始讲固定证据。 (二)固定证据的重要性 我们还是先讲两个案例,最近十一期间山东省日照交警大队民警在335省道发现一辆悬挂江苏籍号牌的中型依维柯客车,存在明显的超员嫌疑,民警当即要求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在停车的一瞬间,执勤民警清楚地看到:车辆座椅上坐满了乘客,并且车厢过道当中也被塞满了乘客,超员事实清楚。就在民警对照车辆的行驶证核对所乘人员时,车厢过道中的乘客纷纷以各种理由下车,只剩下座椅上的乘客。当执勤民警询问驾驶人实际搭载人数时,驾驶人毫不含糊:我的车没有超员,就是按照驾驶证的核载人数进行载客的。接下来,虽然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驾驶人超员的危害性,该驾驶人也是点头哈腰说是是是,但是对超员的事实拒不承认。询问其他乘车人时,他们也都不承认超员。只能眼看存在严重超员违法现象的车辆,却因没有证据无法处理。 还有一个案例:9月份,204国道奎山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名在公路上施工的人员被一辆“白色”的小货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施工人员抓住一辆白色小货车驾驶人要求接受处理。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任何有价值的线索。经过缜密勘查发现,在受害人上衣留下了一段新鲜的蓝色漆痕,这显然是撞击时留下的,办案人员将这一证据固定下来。接下来,事故处理民警根据漆痕排除了白色货车肇事的嫌疑,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本案的真凶。 这两个案例一反一正,充分说明了固定证据的重要性。有效地固定证据,固定有效的证据在处理案件当中是至关重要的。 二、刑事证据的一般原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证据法典。那么什么是刑事证据?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和特征呢?刑事证据概念,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及其一般特征。 实践中,对于实物证据,可通过审查其是否为原件、原物或通过鉴定来辨别其真伪,判断其客观性;对于言词证据,主要通过审查言词证据内容是否违反客观规律来判断其客观性,也可以通过鉴定、侦查实验、现场勘查或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方法,判断证据是否真实。 b、非法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的
法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些证据种类中既有原始证据、也有传来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各类证据有一个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相比而言,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物证、书证大于言词证据,无利害关系人证言大于利害关系人证言。
刑事证据的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所有证据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表现在: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具备客观真实性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不同,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不同,同时也决定了证据结构的层次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非关联性证据应予以排除。
实践中,有关联的证据有:与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具体行为过程的证据,包括何人、何种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种行为、何种危害后果等七何要素的证据;能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证据;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犯罪情节有关的其他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资格,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资格,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表现在: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表现在:a、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